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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膠容器標材質 1至2年實施


中央社 更新日期:2011/07/21 20:00



(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1日電)塑膠類的食品容器和包裝產品,將必須在未來1到2年後,標示品名、材質、耐熱溫度、原產地、製造日期、淨重或容量等資訊,供民眾作為選購依據。



衛生署在今天傍晚公告,塑膠類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、食品包裝,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,以及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標示塑膠類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、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。



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,公告採2階段實施,第1階段是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水壺(杯)、奶瓶、餐盒(含保鮮盒),應在公告日發布後1年實施,第2階段是1次使用的塑膠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、食品包裝,應在公告日發布後2年實施。1000721
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21/5/2vhj0.html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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